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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到期后,保险公司未通知续保?女子患癌后理赔遭拒

2023-04-21 16:59:47 南方都市报

近日,市民解小姐向南都“记者帮”反映,她向广州一保险公司购买重疾险,按年缴费,从2017年至2021年,她每年都会按时缴费,在保险宽限期内,“工作人员一般会打电话通知,催缴下一年的保费”。2022年,解小姐自称未收到保险公司催缴保费和合同中止的通知,她以为自动扣费续保成功,直到今年2月她确诊乳腺癌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才知因未及时缴费,已过了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说发了催缴短信给我,但我并未收到。”

患癌后发现断缴保金

质疑保险公司未提前通知


(资料图片)

解小姐向南都记者出示其保险合同,2017年7月,她在广州一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其中包括重疾险,每年保险费8682.45元,采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形式,按年缴费。按合同约定,保险宽限期为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解小姐还出示了2019年至2021年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账号划扣的保险费截图。据其描述,2022年,她在宽限期内并未收到保险公司的缴费电话通知,平时扣款记录也比较多,并未细看的她以为“保费已经自动扣款了,续保成功”。

2023年2月,解小姐确诊为乳腺癌,她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希望获得理赔,却被告知这份保单因其未按时缴费需要复效,且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据了解,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断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协议。特别是健康险因为牵涉到观察期、健康状况等问题,可能面临加费,甚至复效的保单在出险时出现得不到理赔等情况。

在3月底,解小姐收到保险公司发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公司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该公司在通知书中称,经审核,被报销人本次事故不在相关保单有限期内,故作出此决定。解小姐对此并不认可,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保存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宽限期内用来缴保费的银行卡余额充足,不存在保险公司无法自动扣费的情况,自己的电话号码和合同最初约定的电话号码一致,且未收到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电话和短信通知等。“没有任何电话或书面的合同终止通知,我一直以为缴费成功了,保险合同在继续履行中,都不知道自己断缴了,保险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本人!”

解小姐称,目前保险公司承认未电话通知她本人缴费以及合同终止信息,但提供了去年发短信给她的催缴记录。保险公司称,在去年的宽限期通过系统发过3条短信缴费通知给她,短信截图显示在去年7月10日、7月23日、8月1日0时,保险公司分别发送同样的短信缴费提醒,但解小姐称查了短信记录,并未看到这几条短信。

解小姐还表示,2020年,保险公司来电与其沟通扣费不成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缴费银行卡不属于她日常用卡,她便更改为其日常用的银行卡缴费,对缴费账号进行变更;2021年,她发现保费被重复扣费,且扣款的仍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缴费银行卡,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投诉,最终将多收取的保费原路退回。而如今,保险公司扣费的银行账户依然还是未变更前的账号。

公司拒赔但同意退保费

客服称会向上级反馈

经过双方沟通协商,保险公司目前同意为解小姐退回2年的保费,大概一万七千多元。但解小姐并不满意,她认为自己未缴费续保的责任在于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到位”,她希望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目前,她已经将此事向广东银保监局投诉反映。

南都记者就此事拨打电话询问涉事保险公司客服,相关工作人员称,公司在合约到期时一般会发送短信通知客户缴费,会向上级反馈相关问题进行处理。截至发稿时,该公司并未就此事进行回应。

法律人士:

如未发缴费提示和合同中止通知,公司应担责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人身保险业务相关规定,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规定中止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投保人有权补交保险费、要求恢复效力。

因此,在投保人确认需要缴费提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缴费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若主张已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缴费提示,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未按时送达缴费提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告知投保人合同效力中止相关事宜,以及如何恢复效力等,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